{"billNo":"1111110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111226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6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瑞隆","林岱樺"],"連署人":["蘇治芬","張宏陸","張廖萬堅","何志偉","鍾佳濱","林宜瑾","邱志偉","何欣純","陳椒華","陳亭妃","賴惠員","洪申翰","陳明文","羅美玲","邱議瑩"],"mtime":"2024-01-18T15:01: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9305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委2930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林岱樺等17人，鑑於疫情下全球商品消費需求大增，導致航運貿易量與需求量日益增加。而為有效管理國營事業與相關港區，明定國營事業裝卸所需原物料、產品、設備及器材於相關港區興建及營運，包括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以及工業專用港、漁港或軍港區域內，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以利相關船舶出入管理皆有所依據。另違反行為由主管機關依照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處罰之。爰此，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國營事業裝卸所需原物料、產品、設備及器材，於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以及工業專用港、漁港或軍港區域內興建及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者及區域，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依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應依其規定之。另區域內之治安維護及違反前項準用商港法之處理，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並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與處理。（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n二、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增訂違反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者，違反行為交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法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前條文規定「在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於修正後刪除，國營事業相關工作之執行失所附麗，爰增訂本條文作為法源依據。\n\n三、為有效管理國營事業，增訂第一項，明定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及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及有關機關核定。\n\n四、第一項所稱「特種貨物」，指煤、天然氣、石油及石油製品摻配料、石化原料及製品、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等。另稱「特殊設施」，指外海浮筒及其相關設施、突堤、棧橋、碼頭、油（氣）靠卸平台、油（氣）卸收臂等輸儲設施。\n\n五、為明確港區水域與陸域之執法機關及執法範圍，增訂第二項，明定裝卸及特殊區域之劃定機關與程序，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n\n六、增訂第三項，有關國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漁港或軍港區域內興建及營運者，應遵照各主管機關規定。上述提及區域管轄之主管機關，包括工業專用港為經濟部管轄、漁港為農委會管轄、軍港為國防部管轄。\n\n七、增訂第四項，明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應依照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並且交由國營事業及主管機關辦理。\n\n八、為管制國營事業興建及營運於港區或碼頭區外之治安秩序維護，增訂第五項，明定設施區域內之治安維護及違反前項準用商港法之處理，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並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與處理。","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國營事業於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及有關機關核定。\n\n國營事業於既有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或其他特殊設施區域，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n\n第一項興建建設於工業專用港、漁港或軍港區域內興建及營運者，應依各相關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n\n第一項規定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n\n第二項區域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前項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之處理，有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必要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明定違反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其違反行為由主管機關規定且處罰之。\n\n三、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違反興建建設於工業專用港、漁港或軍港區域內興建及營運之相關規定者，應依照個別準用法律之規定且處罰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　違反前條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之。\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依個別準用法律之規定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