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賴士葆","鄭麗文","張育美","吳斯懷","張其祿","李德維","溫玉霞","徐志榮","曾銘宗","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游毓蘭","孔文吉","魯明哲","林德福"],"mtime":"2024-01-18T15:01: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29307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29307","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鑑於少子化問題嚴峻，諸多私立學校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影響財務健全運行，然而在學校面臨經營困頓環境之中，仍傳出私立學校經營者浮濫支領報酬等情事，影響民眾對私立學校之觀感甚鉅。茲為確保私立學校財務健全並撙節開支以維持正常營運，以避免不必要之社會問題，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私立學校業因受少子化衝擊，面臨營運挑戰，然部分私校董事會，仍陸續傳出有浮濫支領報酬，或支領之出席費或交通費過高情事等，而損害學生與教師權益或有損害之虞。\n二、教育部雖已於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將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可支領之報酬額度上限，從全學年度一千萬元下修至二百萬元，且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惟部分私立學校仍陸續傳出財務危機及仍繼續支領報酬等情。\n三、有鑑於《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外，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且鑒於私立學校之公益性質，茲為避免私校浮濫支領報酬，私校之董事及監察人，宜比照《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辦理。\n四、據上，爰此擬具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n\n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35","說明":"一、私立學校業因受少子化衝擊，面臨營運挑戰，然部分私校董事會，仍陸續傳出有浮濫支領報酬，或支領之出席費或交通費過高情事等，而損害學生與教師權益或有損害之虞。\n\n二、教育部雖已於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將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可支領之報酬額度上限，從全學年度一千萬元下修至二百萬元，且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惟部分私立學校仍陸續傳出財務危機及仍繼續支領報酬等情。\n\n三、有鑑於《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外，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且鑒於私立學校之公益性質，茲為避免私校浮濫支領報酬，私校之董事及監察人，宜比照《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辦理。\n\n四、據上，爰此擬具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修正":"第三十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n\n前項報酬及費用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