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張其祿","曾銘宗","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李德維","鄭麗文","洪孟楷","林德福","吳斯懷","廖婉汝","溫玉霞","魯明哲","徐志榮","游毓蘭","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01: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9308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29308","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有鑑於社會結構日益繁複，而《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審查條件，竟有脫離實際狀況之情，包括：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常因持有無法處分之「不動產」而失去政府補助資格，顯然有悖《社會救助法》之精神。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不動產」之持有及計價等，並未考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庭共有祖傳且難以處理之房地產。尤其，當該不動產係家庭唯一住所，且因共有而難以處分，卻因此而喪失政府補助資格而無法符合政府補助。\n二、茲為確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所需之社會救助權益，如該不動產為申請人三親等之唯一住所，且其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評定價值，未逾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公告之限額者，應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三、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排除該不動產之計算。","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9","說明":"一、現行《社會救助法》對於「不動產」之持有及計價等，並未考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庭共有祖傳且難以處理之房地產。尤其，當該不動產係家庭唯一住所，且因共有而難以處分，卻因此而喪失政府補助資格而無法符合政府補助。\n\n二、茲為確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所需之社會救助權益，如該不動產為申請人三親等之唯一住所，且其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評定價值，未逾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公告之限額者，應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三、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排除該不動產之計算。","修正":"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n\n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n\n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n\n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n\n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n\n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n\n八、三親等親屬居住之不動產，且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評定價值，未逾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公告之限額者。\n\n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