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33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2/LCEWA01_100712_004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2/LCEWA01_100712_004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會期":"10-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9","2023-05-23"],"會議代碼":"院會-10-7-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0700"}],"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3: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游毓蘭","馬文君","洪孟楷","吳斯懷","曾銘宗","溫玉霞","徐志榮","林思銘","李德維","陳雪生","林為洲","魯明哲","廖婉汝","張育美","鄭正鈐"],"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3-05-23","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6-8","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9310號","laws":["01780"],"提案編號":"576委29310","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皆有保障受雇者留職停薪相關權益。然，《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卻未保障私立學校之教師其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之權益。考量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然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工作平等之實踐，不應有所區別，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之費用、年資併計，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外，相關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得遞延三年繳納。此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期間所受之國家法制規範，亦為憲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精神之實踐。\n二、又，2017年6月已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教人員依法令選擇辦理育嬰留職且全額自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採計年資。然甫於2019年5月修正通過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卻未保障私立學校之教師其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之權益。\n三、基於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然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工作平等之實踐，不應有所區別，爰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之費用、年資併計。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外，相關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19-04-09-修正:10","說明":"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爰有之社會保險，得遞延三年繳納。此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期間所受之國家法制規範，亦為憲法保障性別工作全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精神之實踐。\n\n二、又，2017年6月已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教人員依法令選擇辦理育嬰留職且全額自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採計年資。然甫於2019年5月修正通過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卻未保障私立學校之教師其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之權益。\n\n三、基於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然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工作平等之實踐，不應有所區別，爰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之費用、年資併計。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外，相關費用得遞延三年繳納。","修正":"第八條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n\n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n\n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n\n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n\n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n\n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n\n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n\n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n\n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n\n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n\n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n\n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n\n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n\n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n\n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n\n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n\n私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提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提繳；私立學校不得拒絕。\n\n私立學校教職員其具有前項施行前，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私立學校年資，得於本項施行後十年內，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儲金費用後，併計年資，私立學校不得拒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