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洪孟楷","李德維","游毓蘭","吳斯懷","徐志榮","陳雪生","張育美","溫玉霞","曾銘宗","馬文君","廖婉汝","林思銘","鄭正鈐","魯明哲","林為洲"],"mtime":"2024-01-18T15:01: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931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9311","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我國雙薪家庭家長工作繁忙，陪伴孩童時間較少，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缺乏「親職教育假」之建立，致學校舉辦之家長日、校慶等各項活動，家長恐因工作緣故無法參加，使親師之間缺乏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進而剝奪陪伴孩童成長的機會，實已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考量家長若無法出席學校活動，則僅能委由祖父母出席，然祖父母參與學校活動多處於被動接收訊息的角色，對於掌握孩子的教育成長情況大打折扣，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親職教育假，讓受僱者得以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相關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生育率低迷，雙薪育兒家庭家長往往深陷工作、親子蠟燭兩頭燒，現行缺乏「親職教育假」之建立，家長在孩童就學於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定期舉辦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校內活動，因就業工作無法取捨，導致無法親自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缺乏親師之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進而剝奪陪伴孩童成長的機會，實已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n二、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明訂鑑定及安置會議應有家長列席、第二十八條明訂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亦應邀請家長參與。\n三、國內幼兒園、國小、國中舉辦學校活動多安排在週五晚上，或是週六早上，許多家庭家長並非朝九晚五或週休二日，只得請祖父母出席，若由祖父母參與學校活動，則多處於被動接收訊息的角色，對於掌握孩子的教育成長情況大打折扣，甚至家長因為工作而缺席，無法陪同孩童學習成長。\n四、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台灣生育率低迷，雙薪育兒家庭家長往往深陷工作、親子蠟燭兩頭燒，現行缺乏「親職教育假」之建立，家長在孩童就學於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定期舉辦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校內活動，因就業工作無法取捨，導致無法親自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缺乏親師之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進而剝奪陪伴孩童成長的機會，實已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n\n二、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明訂鑑定及安置會議應有家長列席、第二十八條明訂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亦應邀請家長參與。\n\n三、國內幼兒園、國小、國中舉辦學校活動多安排在週五晚上，或是週六早上，許多家庭家長並非朝九晚五或週休二日，只得請祖父母出席，若由祖父母參與學校活動，則多處於被動接收訊息的角色，對於掌握孩子的教育成長情況大打折扣，甚至家長因為工作而缺席，無法陪同孩童學習成長。\n\n四、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相關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n\n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每名子女全年以一日為限。\n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期間，均發給薪資且請假日數不併入事假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