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0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靜儀","何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羅美玲","蔡易餘","王美惠","江永昌","許智傑","余天","張廖萬堅","莊競程","何欣純","林昶佐","邱議瑩","賴瑞隆","邱泰源","賴品妤"],"mtime":"2024-01-18T15:01: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31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317","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何志偉等18人，為有效防制酒駕，除既有之刑罰、罰鍰、行政處分外，應提升行為人接受酒癮戒治資源之近用性。惟現行酒癮戒治費用補助方案，主要由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及提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僅限補助中低收入戶等特殊情形之對象，其他須受戒癮治療之行為人卻往往因自費而欠缺自願前往治療之誘因，以致發生無照且酒駕之情事。據此，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者，其繳納之罰鍰，應加強挹注酒癮及毒品等戒治之相關資源，包含治療費用、醫學實證研究等，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交通部之統計，酒駕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前應受酒癮戒治之人數2017年至2021年每年約7,000至11,000人不等。而自2017年始至2011年每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裁處罰鍰者，實繳金額約6至13億間。\n二、惟現行條例僅規定相關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改善道路交通」。為有效降低酒駕再犯之情形，應將罰鍰用途擴大至酒癮治療之資源挹注，並要求經費使用辦法應依使用目的會同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共同訂定。\n三、據上，有鑑我國酒駕案件肇事者有一定之比例乃具酒癮之情形，為有效防範酒駕，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情事所繳納之罰鍰，應提撥應用於醫療機構之戒癮治療相關費用，以期降低酒癮肇事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九條第二項。\n\n二、據交通部之統計，酒駕吊銷駕照者重新考照前應受酒癮戒治之人數2017年至2021年每年約7,000至11,000人不等。而自2017年始至2011年每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裁處罰鍰者，實繳金額約6至13億間。\n\n三、惟現行條例僅規定相關罰鍰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改善道路交通」。為有效降低酒駕再犯之情形，應將罰鍰用途擴大至酒癮治療之資源挹注，並要求經費使用辦法應依使用目的會同衛生福利部與交通部共同訂定。\n\n四、據上，有鑑我國酒駕案件肇事者有一定之比例乃具酒癮之情形，為有效防範酒駕，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之情事所繳納之罰鍰，應提撥應用於醫療機構之戒癮治療相關費用，以期降低酒癮肇事之情形。","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酒癮治療；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依專款使用目的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0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