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2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4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3390000"}],"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8: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定宇","吳琪銘"],"連署人":["王美惠","吳玉琴","陳素月","湯蕙禎","林靜儀","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羅美玲","莊競程","江永昌","張宏陸","趙天麟","陳歐珀","林楚茵"],"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9","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9327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9327","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吳琪銘等17人，鑒於現行外役監之設立，乃透過低度戒護管理及開放性處遇措施，協助受刑人培養自律能力，俾復歸社會。這種中間性的處遇制度，以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的信賴為基礎，始能有效運作。經查，截至2022年8月23日獲選至外役監執行計11,323人，脫逃4人、返家探視未歸45人，目前仍未緝獲人數計2人。顯見部分外役監受刑人利用返家探視或監外作業等無戒護或低戒護管理而脫逃甚至再犯，已喪失外役監開放性處遇對其之信賴關係，並斲傷矯正機關執行開放性處遇功能與成效。本席等認為，為降低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增加危害公共秩序、社會治安之風險，應針對故意犯罪致生死亡結果者及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大犯罪、高脫逃風險不適宜參加外役監階段性處遇特性之受刑人，於前端遴選作業予以排除之外；外役監受刑人有無故返家探視未歸或脫逃，違反外役監相關管理規定者，喪失開放性處遇之信賴關係，亦報請矯正署解送一般監獄，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提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役監條例自1962年制定初期單純的監外作業考量，經1974、1978、1992、2014數度修正後，演變至具開放式處遇並結合中間監獄性質處遇機構。依照聯合國第1屆防止犯罪及罪犯處遇會議議決之「在監人最低處遇標準原則」中提及對開放性處遇之定義：「各刑事執行機構所處遇之受執行人，其組合之標準，既有不同，機構毋庸對於不同組合標準之受執行人，為同等程度之戒護，亦即某機構之戒護程度，宜按受執行人組別之需要，而與他機構發生差別，戒護最寬者，為『開放式之刑事執行機構』，此種機構不採用有形的安全設施，以防範脫逃，而注重受執行人之自行節制，藉維秩序，如於受刑人曾經審慎選擇，則開放式機構之環境，就經過選擇之受執行人而言，實最宜於激勵其改善，適應社會生活」。開放處遇（open treatment）相對於封閉處遇（close treatment）是有鑑於封閉式的拘禁所帶來的弊病，像是犯罪惡習的傳染、出所後的社會不適應等，為了除去這些弊病而產生的有期徒刑執行方式。\n二、外役監之設立本係透過低度戒護管理及中間性處遇措施，協助受刑人培養自律能力，俾復歸社會。開放處遇又可分成狹義與廣義，狹義者是著眼於設施面，指不影響刑之執行的開放監獄，也就是沒高牆和藩籬的開放設施，以受刑人的自律和信賴關係為基礎的處遇；廣義者著眼於制度運用，是指在封閉的監獄中，為了克服封閉處遇所帶來的弊病，透過外部通勤、家屬同住等方式。在這之中，「對受刑人的信賴關係」可以說是開放處遇的實質核心，因為有對於受刑人的信賴，所以能夠適用低戒護的開放處遇。\n三、惟近日發生明德外役監獄林姓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逾時未歸脫逃，且殺害二名警察案，再度引發社會大眾恐慌與治安疑慮。經查，截至111年8月23日獲選至外役監執行計11,323人，脫逃4人、返家探視未歸45人，目前仍未緝獲人數計2人。部分外役監受刑人利用返家探視或監外作業等無戒護或低戒護管理而脫逃甚至再犯，已喪失外役監開放性處遇對其之信賴關係，並斲傷矯正機關執行開放性處遇功能與成效。本席等認為，除針對故意犯罪致生死亡結果、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大犯罪、高脫逃風險不適宜參加外役監階段性處遇特性之受刑人，應自前端遴選作業予以排除之外；外役監受刑人有無故返家探視未歸或脫逃，違反外役監相關管理規定者，已喪失開放性處遇之信賴關係，亦應解送一般監獄，現行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以避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及返家探視未歸事件持續發生、甚至脫逃者再犯造成社會治安之疑慮。","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74-06-14-全文修正:1","說明":"配合監獄行刑法條次變更，修正本條例制定依據；另監獄組織條例（準則）之刪除，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如所示。","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一、外役監之設立本係透過低度戒護管理及中間性處遇措施，協助受刑人培養自律能力，俾復歸社會。開放處遇又可分成狹義與廣義，狹義者是著眼於設施面，指不影響刑之執行的開放監獄，也就是沒高牆和藩籬的開放設施，以受刑人的自律和信賴關係為基礎的處遇；廣義者著眼於制度運用，是指在封閉的監獄中，為了克服封閉處遇所帶來的弊病，透過外部通勤、家屬同住等方式。在這之中，「對受刑人的信賴關係」可以說是開放處遇的實質核心，因為有對於受刑人的信賴，所以能夠適用低戒護的開放處遇。\n\n二、修正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以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門檻。積極要件須受刑人符合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以上、累犯受逾三分之一或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陳報假釋法定刑期或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方可列入遴選對象，如修正條文第一項。\n\n三、消極條件明定以下各種重大犯罪之受刑人：如故意犯罪致生死亡結果、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之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等重大犯罪不適宜參加外役監階段性處遇特性之受刑人，應自前端遴選作業予以排除，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n\n四、為保障已遴選至役監之受刑人資格，不因本條修正影響既有權益，爰新增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以上、累犯受逾三分之一。\n\n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陳報假釋法定刑期。\n\n三、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故意犯罪致生死亡結果。\n二、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n\n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n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n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n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n八、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n九、犯前八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n十、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十一、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獲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n十二、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十三、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前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80-11-14-修正:18","說明":"一、外役監之受刑人有無故返家探視未歸或脫逃，違反外役監相關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已喪失開放性處遇之信賴關係，或有受傷患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一般監獄，爰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條文所示。\n\n二、為保障受懲罰者權益，爰增訂過渡規定，如修正條文第二項所示。","修正":"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反外役監紀律、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n\n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者。\n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n四、其他重大事由，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於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n\n一、訓誡。\n\n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為免法規體系複雜化，且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又監獄行刑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對於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已於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懲罰之規定，故外役監受刑人之相關懲罰規定，應依監獄行刑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21","說明":"一、現行條文單以作業成績優良與否，為外役監准許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標準，並未考量受刑人平日在監之表現是否建立信賴關係，爰明定外役監應考量受刑人有否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之虞，作為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現行條文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過於空泛，有違法律保留之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n\n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n\n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n\n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