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4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5:02: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33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33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法定刑，因無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加重規定，使其法定刑度較情節較輕之一般傷害罪為輕，而有輕重失衡之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則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妨害幼童發育罪，既係以被害人年齡所設特別規定，依前揭兒少權益法但書規定，則無加重處罰之適用。\n二、惟相較於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之情形，依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結果，有期徒刑部分之法定刑上限可達7年6月，反而高於前揭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刑度，因此造成情節較重之特別規定（對兒少長期凌虐），其法定刑度反而較情節較輕之一般規定（對兒少一時傷害）為輕之不合理結果，為調整現行刑度之輕重失衡，爰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6","說明":"一、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則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妨害幼童發育罪，既係以被害人年齡所設特別規定，依前揭兒少法但書規定，則無加重處罰之適用。\n\n二、惟相較於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之情形，依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兒少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結果，有期徒刑部分之法定刑上限可達七年六個月，反而高於前揭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刑度，因此造成情節較重之特別規定（對兒少長期凌虐），其法定刑度反而較情節較輕之一般規定（對兒少一時傷害）為輕之不合理結果，為調整現行刑度之輕重失衡，爰修正之。","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