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4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5:02: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2-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8","會期":6,"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9333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933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民國八十七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制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三萬三千多名的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七項。\n\n二、民國八十七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予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制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三萬三千多名的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二項專責單位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