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8/LCEWA01_100608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會期":"10-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18","2022-11-22"],"會議代碼":"院會-10-6-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02: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吳欣盈","賴香伶"],"first_time":"2022-11-18","last_time":"2023-05-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8","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9336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933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娛樂稅法設置背景源於抗戰時期，為提倡人民勤儉戒奢之風氣，將諸多藝文及體育活動納入課稅範疇，希冀達成寓禁於徵之效，惟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對現今民眾而言為調劑身心健康之日常活動，而非奢侈消費，顯見娛樂稅課徵對象實有調整必要，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娛樂稅法係屬特種貨物稅，以提高消費行為價格、減少奢侈消費行為，達到寓禁於徵之效，然而根據現行規定須課徵娛樂稅之活動，如音樂、電影、戲劇等過去為高消費行為之娛樂活動，時至今日已非奢侈消費，其中，娛樂稅課徵對象中如電影、戲劇、演奏更已成為國人調劑身心之活動。又我國政府近年來不僅投入大量預算興建許多藝術文化場館，建置國內藝文產業發展環境，亦推出許多補助措施，鼓勵民眾從事藝文活動，推動國內藝文產業發展的同時，又向產業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等多種稅目，造成政府稅賦阻礙國家政策推展之窘境。\n二、綜觀而言，娛樂稅法的課徵目的及稅目已不符現今民眾消費習慣，已造成民眾之不利益，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有關課徵稅目及稅率部分。","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有鑑於娛樂稅法設置背景源於抗戰時期，為提倡人民勤儉戒奢之風氣，將諸多藝文及體育活動納入課稅範疇，希冀達成寓禁於徵之效，惟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對現今民眾而言為調劑身心健康之日常活動，而非奢侈消費，社會環境與立法理由已多有不合時宜。\n\n二、娛樂稅課徵對象實有調整必要，以使賦稅法規與時俱進，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應課徵娛樂稅之對象。","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二、舞廳或舞場。\n\n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配合第二條修正，保留夜總會表演、舞廳、舞場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課徵娛樂稅之稅率，並修正款次。","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