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陳以信"],"連署人":["林德福","溫玉霞","鄭麗文","江啟臣","游毓蘭","曾銘宗","張育美","吳怡玎","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徐志榮","廖婉汝","陳玉珍","李德維"],"mtime":"2024-01-18T14:58: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9358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935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陳以信等16人，鑑於我國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人口數連年負成長，嚴重影響國家發展所需勞動力、兵源、生產力及學校生源不足，儼然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積極謀議提高國內婦女生育意願，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婦女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工資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使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至民國110年更跌破16萬人（15萬3,820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n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n三、爰第五十條第二項修正「（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至民國110年更跌破16萬人（15萬3,820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n\n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n\n三、爰第五十條第二項修正「（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