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6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昶佐","賴品妤","趙天麟"],"連署人":["范雲","邱議瑩","蘇治芬","蔡易餘","林楚茵","陳素月","賴瑞隆","蘇巧慧","吳玉琴","高嘉瑜","吳秉叡","邱顯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競程","洪申翰"],"mtime":"2024-01-18T14:59: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361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361","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賴品妤、趙天麟等18人，有鑑於國內性侵猥褻案件被害人未成年高達63%，甚或有學齡前孩童遭受侵害而不自知，另根據國外研究兒童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平均要花24年才能說出受害經歷，現行相關法令追訴期最高20年顯不適用。又，近年權勢性交或猥褻案件頻傳，被害者所承受創傷並不低於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其他類型性侵案件，但刑責卻明顯較低，亦不恰當。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被害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資料，台灣性侵案件未成年受害者超過半數，2019年人本基金會揭露台南市張姓國小教師性侵害多名學生且犯行長達二十餘年，最近台中也爆出受害者隱忍超過二十年而成年後才有勇氣揭發的狼師案件，目前妨害性自主各罪追訴權最多僅20年，恐使正義無法申張，加害者食髓知味恐造成更多未成年者受害，故參酌國外對兒童性侵案件無追訴期提出修正。（修正第八十條）\n二、近年權勢性侵受害者自殺事件頻傳，以生命作為代價的強烈控訴不應被忽視，故應與本章妨害性自主其他種類之罪刑一併納入加重其刑之相關規範。（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n三、運用權力壓迫、心理制約或環境機會等其他方式，進行性侵或猥褻的犯罪行為，其方法手段不應該被視為低於強暴、脅迫等其他方式，故提高刑度與本章其他性侵猥褻罪責相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依據衛福部2021年統計資料，國內性侵害被害人未滿18歲者約占63%，平均年齡呈下降趨勢，且0~6歲被害人占總體3%，未成年人可能無法明確主張其身體自主權，學齡前的孩童更可能無從理解自身遭遇。\n\n二、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兒童性侵害案件調查報告指出，受害者平均需花約24年才能說出受害經歷，故現行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責，追訴期最高僅20年，難以將不肖人等繩之以法，故修正對未成年人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追訴期自成年日起算。","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第一項之追訴權，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九條者自成年日起算。"},{"現行":"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1","說明":"一、近年利用權勢或機會之性侵案件震驚社會，2017年年輕女作家於新書內揭露其未成年時遭誘姦經歷後輕生，2021年任職於新北市衛生局女性員工跳樓輕生，顯見權勢性侵受害者，所承受持續性的心理創傷、社會壓力不低於受強暴、脅迫等形式性侵或猥褻者。爰此，增訂於本條第一項。\n\n二、本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羞忿」自殺過於狹隘，被害人自殺可能有多種複雜心理動機，無論何種皆是以生命為代價的強烈訴求，不應以「羞忿」限縮其適用，故刪除之。","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或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而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2","說明":"如修訂前條原因，本條亦一併適用，爰修訂之。","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或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5","說明":"一、權勢性侵被害人因受到權力壓迫和心理制約，導致無從抵抗甚至曲從的情況，其所承受的傷害難謂低於加害者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目前刑度低於本章其他性侵罪刑顯不合理。爰此，比照本章其他刑度提高。\n\n二、同前述，第二項刑責亦一併修訂。","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