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昶佐","賴品妤"],"連署人":["蘇治芬","蔡易餘","賴瑞隆","蘇巧慧","范雲","吳玉琴","邱議瑩","吳秉叡","邱顯智","陳素月","高嘉瑜","林楚茵","洪申翰","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4:59: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29362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29362","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賴品妤等17人，鑑於助教多為多數皆為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即使其連年獲聘，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契約，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於現行法未獲充分保障。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1997年修正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舊制下助教具有教師身份，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受教師法第十四條保障。1997年修法後，助教不再具有教師身份，因多數皆為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即使其連年獲聘，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契約，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於現行法未獲充分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助教有繼續性工作，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事由，準用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n\n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n\n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law_content_id":"04630:04630:1997-02-25-修正:17","說明":"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1997年修正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舊制下助教具有教師身份，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受教師法第十四條保障。1997年修法後，助教不再具有教師身份，因多數皆為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即使其連年獲聘，有繼續性工作之性質，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契約，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於現行法未獲充分保障。爰增訂第三項，助教有繼續性工作，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事由，準用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n\n二、其他各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n\n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n\n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n\n助教有繼續性工作，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事由，準用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