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9:2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孔文吉","游毓蘭","曾銘宗","林文瑞","林德福","林思銘","萬美玲","陳超明","溫玉霞","吳斯懷","陳玉珍","鄭正鈐","魯明哲","馬文君","廖婉汝"],"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3-05-24","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9","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934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9342","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鑒於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於火災時增加救援之黃金時間，降低憾事發生機率；現行法規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要求使用防焰物品，顯有立法疏漏；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涉公共安全，允應立法要求其使用防焰物品。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於火災時增加救援之黃金時間，降低憾事發生機率；現行法規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要求使用防焰物品，顯有立法疏漏。\n二、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涉公共安全，允應立法要求其使用防焰物品。\n三、依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n(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n(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n(三)觀光旅館、旅館。\n(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n(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n(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n(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n(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建築物使用防焰物品可於火災時增加救援之黃金時間，降低憾事發生機率；現行法規僅就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要求使用防焰物品，顯有立法疏漏。\n\n三、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涉公共安全，允應立法要求其使用防焰物品。\n\n四、依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n\n(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n\n(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n\n(三)觀光旅館、旅館。\n\n(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n\n(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n\n(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n\n(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n\n(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n\n(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修正":"第十一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