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7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律扶助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黃世杰","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賴惠員","林宜瑾","賴品妤","管碧玲","洪申翰","王美惠","趙天麟","林靜儀","范雲","邱議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余天","張廖萬堅","陳素月","吳玉琴","陳歐珀","許智傑","鍾佳濱","羅美玲","蘇治芬","邱泰源"],"mtime":"2024-01-18T14:59: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9348號","laws":["04584"],"提案編號":"1798委29348","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黃世杰、蘇震清、陳亭妃等25人，鑒於有團體僭用近似於本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名稱，而使亟需扶助之弱勢民眾混淆誤認，並乘弱勢民眾之急迫、無經驗而獲取金錢利益，顯有將「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專用之必要，爰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實務上發生有「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非僅名稱近似於依本法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更於搜尋引擎上以「法律扶助基金會」下關鍵字廣告，廣告內容言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您─政府免費法律諮詢」，顯有使亟需扶助之弱勢民眾混淆將該協會誤認為本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乘弱勢民眾之急迫、無經驗而獲取金錢利益之意圖。\n二、惟本法所以由國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為履行國家責任、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具高度公益性。如任由非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公私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僭用「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將使亟需國家扶助之弱勢民眾誤認而遭欺騙，甚或遲誤時效、期日、期間而無端蒙受法律上之不利益；爰仿廢止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規定、於本法增訂第三條之一，將「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專用。","對照表":[{"law_id":"04584","law_name":"法律扶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律扶助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實務上發生有「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非僅名稱近似於依本法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更於搜尋引擎上以「法律扶助基金會」下關鍵字廣告，廣告內容言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您─政府免費法律諮詢」，顯有使亟需扶助之弱勢民眾混淆將該協會誤認為本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乘弱勢民眾之急迫、無經驗而獲取金錢利益之意圖。\n\n三、惟本法所以由國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為履行國家責任、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具高度公益性。如任由非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公私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僭用「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將使亟需國家扶助之弱勢民眾誤認而遭欺騙，甚或遲誤時效、期日、期間而無端蒙受法律上之不利益；爰仿廢止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專用。","修正":"第三條之一　非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公私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概不得使用「法律扶助」或類似名稱。\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一項規定之法人，主管機關得逕函請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現行":"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84:04584:2015-06-15-全文修正:74","說明":"明訂第三條之一施行日期，並訂定過渡條款。","修正":"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中華民國○年○月○日通過增訂之本法第三條之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於該條施行前已違反該條規定之非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公私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於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變更名稱或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逾期由主管機關依該條第二項、第三項處以罰鍰並函請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