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17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7/111430216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7/111430216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7/1114302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2167/1114302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5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6070200400"}],"議案名稱":"「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邱泰源","吳秉叡","張廖萬堅","賴惠員","何欣純","王美惠","張宏陸","林楚茵","鍾佳濱","吳玉琴","范雲","陳秀寳","蔡易餘","江永昌","李昆澤","蘇巧慧","許智傑"],"mtime":"2024-01-18T15:00: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9357號","laws":["04533"],"提案編號":"1574委29357","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有鑑於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遂於2018年修訂《法院組織法》等法規，將各級檢察署名稱進行調整，而不再冠以法院之名，以避免民眾混淆，並深根法治文化，蓋自審檢分隸以觀，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法院間僅有業務上往來，並無上下從屬關係，且法官與檢察官之職掌有所不同，角色功能亦異，然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等所稱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易生隸屬於法院體系之誤解。是故，為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遂於2018年修訂《法院組織法》等法規，將各級檢察署名稱進行調整，而不再冠以法院之名，以避免民眾混淆，並深根法治文化，蓋自審檢分隸以觀，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法院間僅有業務上往來，並無上下隸屬關係，且法官與檢察官之職掌有所不同，角色功能亦異，然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等所稱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易生隸屬於法院體系之誤解，爰修正檢察署之名稱，以符合法制體例。","對照表":[{"law_id":"04533","law_name":"鄉鎮市調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鄉鎮市調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n\n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n\n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n\n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3:04533:2005-05-03-全文修正:3","說明":"一、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遂於2018年修訂《法院組織法》等法規，將各級檢察署名稱進行調整，而不再冠以法院之名，以避免民眾混淆，並深根法治文化，蓋自審檢分隸以觀，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法院間僅有業務上往來，並無上下隸屬關係，且法官與檢察官之職掌有所不同，角色功能亦異，然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等所稱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易生隸屬於法院體系之誤解，爰修正第一項，調整檢察署之名稱，以符合法制體例。\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n\n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其缺額。但出缺人數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而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應予補聘。\n\n前項補聘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n\n調解委員中婦女名額不得少於四分之一。"},{"現行":"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law_content_id":"04533:04533:2005-05-03-全文修正:6","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修正":"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現行":"第九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n\n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law_content_id":"04533:04533:2005-05-03-全文修正:9","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修正":"第九條　調解委員有第四條情形之一，或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解全年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解聘。\n\n前項解聘，應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現行":"第三十二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law_content_id":"04533:04533:2005-05-03-全文修正:32","說明":"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修正":"第三十二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1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