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31/112450073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0731/112450073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603103132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1200"}],"議案名稱":"「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0: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吳秉叡","黃世杰","陳素月","吳思瑤","莊競程","邱議瑩","江永昌","劉建國","湯蕙禎","蘇巧慧","陳明文","林岱樺","賴瑞隆","楊曜","余天","賴惠員","林淑芬"],"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3-03-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9","字號":"院總第1166號委員提案第29367號","laws":["02514"],"提案編號":"1166委29367","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為使法規切合營養師實務工作之情狀，及保障民眾接受營養專業服務之權益，爰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4","law_name":"營養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營養師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時，應當面進行。","law_content_id":"02514:02514:2004-04-20-全文修正:15","說明":"一、為切合營養師實務提供專業服務所需，參酌醫師法第十一條、藥師法第二十條，簡化修正本條文字。\n\n二、為保障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如防疫隔離、居家高齡、行動不便）民眾獲得營養照護之權益，爰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個別對象之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n\n三、執行通訊業務方式及遵行事項之規範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應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實施。","修正":"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情形時，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n\n前項但書所定之業務，其通訊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第一項以通訊執行業務者，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