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7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50000"}],"議案名稱":"「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00: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吳秉叡","劉建國","賴惠員","黃世杰","湯蕙禎","林岱樺","陳素月","蘇巧慧","林淑芬","吳思瑤","陳明文","余天","莊競程","賴瑞隆","邱議瑩","楊曜","江永昌"],"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3-05-19","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9","字號":"院總第1573號委員提案第29369號","laws":["02553"],"提案編號":"1573委29369","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為使法規切合職能治療專業人員之實務服務情狀，爰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53","law_name":"職能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11","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917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已不限於機構，爰配合其意旨酌予文字修正。","修正":"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22","說明":"一、因應社會發展，國人健康識能提升，生活型態與健康促進知能改變，職能治療師服務範疇已非僅限於醫療機構內，執業處所包括主管機關認可「得」聘任職能治療師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職業重建機構、事業單位等各類處所。\n\n二、為切合職能治療師提供服務場域之現況，爰針對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現行":"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n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07-01-05-修正:27","說明":"一、為避免機構辦理停業或歇業時，僅負責人辦理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繳銷，而其他執業登記於該所之人員於不知執業登記處所停業或歇業狀態下，未進行執業執照繳銷之辦理，以致受罰。\n\n二、爰此，增列第二項條文，要求職能治療所於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修正":"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n\n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n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現行":"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40","說明":"配合第二十二條條文之罰則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職能治療師公會及省職能治療生公會，應併辦理解散。","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07-01-05-修正:6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安排原臺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過渡所設。\n\n三、現原臺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已順利過渡，爰予刪除。","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刪除）"},{"現行":"第五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師特種考試。\n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職能治療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職能治療生特種考試。\n前二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為限。","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7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係為本法立法時，為使當時非職能治療相關系科畢業而從事職能治療業務工作者，得應職能治療師、生特種考試，以取得合法資格而訂定。\n\n三、惟其明訂之施行時程早已落日，本條文顯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修正":"第五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四十一條於本法公布日起五年後施行。","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67","說明":"一、本條原訂第四十一條於公布日起五年後施行，係為配合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三次特種考試而設。\n\n二、爰配合第五十八條修正，刪除本條後段文字。","修正":"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