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9/LCEWA01_100609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9/LCEWA01_100609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2665/111400266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會期":"10-06-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1-25","2022-11-29"],"會議代碼":"院會-10-6-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2070200200"}],"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江永昌","楊曜","吳秉叡","陳素月","吳思瑤","莊競程","邱議瑩","黃世杰","蘇巧慧","陳明文","林岱樺","賴瑞隆","湯蕙禎","賴惠員","林淑芬","余天","邱泰源"],"mtime":"2024-01-18T15:00: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1-25","last_time":"2022-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9","會期":6,"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9368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9368","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有鑑於人民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另考量疫情發展及網際網路日益發達，應開放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爰擬具「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8","說明":"一、依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四七九號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其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n\n二、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政黨法」第八條、「公司法」第十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訂明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n\n三、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除原不得使用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修訂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外。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名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以避免造成混淆或使社會大眾受到欺罔。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團體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修正":"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n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n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n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現行":"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0","說明":"一、鑒於未來疫情常態性發展，且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亦可達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訂明人民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n\n二、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COVID-19等傳染性疾病），倘因人民團體章程未及修訂，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將對團體運作有所影響，爰參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於有上開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俾利人民團體彈性運作及保障會員（會員代表）參與大會之權利。","修正":"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n\n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現行":"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34","說明":"增列第三項，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但書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修正":"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n\n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n\n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現行":"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77","說明":"一、依據司法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釋字第七二四號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參照）。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參照）。\n\n二、查「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季機字第0031號電頒迄今，共計七次修正，惟現行辦法內容，與目前重視人權之社會環境及公民意識未能完全契合，為全面檢討修訂「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並賦予法律授權明確性，爰新增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修正":"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