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4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巧慧","賴瑞隆","張宏陸"],"連署人":["羅美玲","余天","林宜瑾","蔡易餘","莊競程","許智傑","邱議瑩","楊曜","邱泰源","江永昌","王美惠","林靜儀","林俊憲","趙天麟"],"mtime":"2024-01-18T14:57: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2","last_time":"2022-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37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377","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賴瑞隆、張宏陸等17人，鑒於仇恨犯罪為國際人權法上所規範之重要犯罪之一，仇恨犯罪不僅傷害直接被害人，亦影響到與直接被害人相同特質之群體，造成群體內部恐懼感加深，社會動盪不安。因我國現行刑法並無針對仇恨犯罪明文規範，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章新增。","增訂":"第三十七章　仇恨罪"},{"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仇恨罪定義。\n\n三、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其他身分等理由之偏見或歧視，而對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自由所為之犯罪行為，是「仇恨罪」。此種犯罪行為所影響的不只有該犯行之直接被害人，對於與該被害人有相同特點的群體亦將造成負面影響。此外，該犯行所傳達之仇恨和被選群體內部的恐懼亦會在社會中散布，進而引發更多的攻擊和不安。\n\n四、防止及懲治仇恨罪實有必要，此為一般民主國家所採，爰將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其他身分等理由之偏見或歧視，而對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自由所為之犯罪行為特別加以列舉，加重其處罰，以達遏阻之效。","增訂":"第三百六十四條　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其他身分等理由之偏見或歧視，而對他人之生命、財產或自由為下列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公共危險罪。\n\n二、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妨害性自主罪。\n\n三、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罪。\n\n四、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傷害罪。\n\n五、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零七條之妨害自由罪。\n\n六、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之妨害名譽罪。\n\n七、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n\n八、第三百五十二條至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煽動他人犯仇恨罪亦應懲治，以達防止之目的。","增訂":"第三百六十五條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無論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之地點、實施犯罪之對象為本國人或外國人，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增訂":"第三百六十六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仇恨罪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分院。","增訂":"第三百六十七條　犯本章之罪，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