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0/LCEWA01_100610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連署人":["郭國文","王美惠","余天","林宜瑾","林俊憲","何志偉","湯蕙禎","洪申翰","羅致政","沈發惠","陳素月","蔡易餘","羅美玲","林楚茵","陳歐珀","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4:58: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2","last_time":"2022-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38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388","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係針對加害者與被害者有從屬關係上及權力不對等之情況，以不對等之關係利用權勢，讓受害者不敢反抗，導致被害者人在無法表達明確的反抗或拒絕，在看似合意下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但此行為下之「合意」並非出於自願，而在實務上卻無法證明，以致於權勢性交之罪起訴或定罪不易，而其法定刑也較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刑為輕，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為保障受害人之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立法原為補強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不足，其立法意旨在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特定之權勢關係，加害人利用此關係強制被害人放棄性自主權，其惡行堪比強制性交，然而，實務上卻忽視強制行為之本質，而著重於被害人之意願，忽略加害人之責任，其法定刑也遠低於強制性交罪。\n二、據法務部之統計，自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十一年六月為止，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偵查終結起訴案件及執行裁判確定有罪案件，相較於違反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偵查終結起訴案件及遭判決有罪之案件，實屬偏少。（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n三、此類犯罪除具有犯罪時間長、次數頻繁、舉證困難等情事外，被害人通常會面臨揭露事件而面臨同儕或社會壓力，且具有權勢之加害者，其社會關係良好，被害人舉證時也容易遭質疑而選擇隱忍，但其心理傷害卻是持續的。但權勢性交其法定刑卻遠比強制性交之罪刑還低，衡量其傷害未必會低於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不應低於強制性交罪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爰擬具修法提高其法定刑。\n附表一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228條案件統計\n附表二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221條案件統計\n附表三　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222條案件統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275","說明":"一、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立法原為補強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不足，其立法意旨在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特定之權勢關係，加害人利用此關係強制被害人放棄性自主權，其惡行堪比強制性交。\n\n二、據法務部之統計，自民國一百零一年至一百十一年六月為止，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偵查終結起訴案件及執行裁判確定有罪案件，相較於違反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偵查終結起訴案件及遭判決有罪之案件，實屬偏低，考量其權勢關係，若法定刑低勢必無法達成嚇阻之效用，被害人可能因次更懼於出面舉發，故實有提高法定刑之必要。","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