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4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0/LCEWA01_100610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0/LCEWA01_100610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惠員","林俊憲","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高嘉瑜","余天","湯蕙禎","羅致政","王美惠","管碧玲","何志偉","林宜瑾","賴品妤","沈發惠","蔡易餘","林楚茵","陳歐珀","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4:58: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2","last_time":"2022-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9391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9391","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林俊憲、莊瑞雄等18人，鑑於原由省政府時期，訂定予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在後來因精省政策而產生相關法規廢止之情況之下，導致日後我國清潔人員相關勞動基本權益缺乏一致性遵循之依規。為保障全國勞苦功高清潔人員之工作權、生存權及相關勞動權益等人權普世價值。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維繫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綜上所述，國家對於人民之保障責無旁貸。\n二、在各縣市政府各自的財政考量下，制定各別的管理辦法，造成全國三萬三千多名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績、勞動條件、福利等一國多制、同工不同酬之不公平現象。為保障全國第一線清潔人員之勞動基本權益及一致性遵循依據，故增訂本條第七項明定：清潔隊員的進用、管理、考績、勞動條件、福利制定一套完整辦法，以確保其權益。","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6","說明":"全國各縣市約三萬三千名清潔隊員肩負清運全國垃圾、資源回收、廚餘處理、違規廣告物清除、環境消毒等工作內容，屬於多數國人不願從事的骯髒、辛苦與危險之行業，在面對新冠疫情及未來可能還有其他病毒疫情侵襲下，清潔隊員更是站在第一線為防疫尖兵。爰此，為保障全國第一線清潔人員之勞動基本權益及一致性遵循依據，故增訂本條第七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就相關勞動權益與人事管理制度訂定辦法。","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n\n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n\n執行機關應負責規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並協同相關機關優先配合取得用地。\n\n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n\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縣環境保護局應依前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由縣環境保護局統一處理。\n\n第二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二項執行機關相關專責人員之進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及其他人事權益保障與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