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12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0/LCEWA01_1006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0/LCEWA01_1006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連署人":["林俊憲","陳歐珀","吳秉叡","羅美玲","邱議瑩","莊瑞雄","許智傑","余天","吳思瑤","吳琪銘","李昆澤","江永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邱泰源","羅致政","莊競程","陳秀寳"],"mtime":"2024-01-18T14:58: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2","last_time":"2022-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0","會期":6,"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9395號","laws":["01780"],"提案編號":"576委29395","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鑑於現行《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相關人等在職期間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但對於非在職之退休者，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相關規範卻僅就前者設有領取退撫儲金本息之相關限制，後者並無相對規範。考量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在校園受性侵害之學童，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求助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二十年；為避免在職期間性侵害者退休後才經行政調查確認屬實，但因超過刑事追訴期未能經有罪判刑確定者逍遙法外，持續領有私校退撫儲金。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經行政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亦限制領取退撫儲金本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29","說明":"一、鑑於現行《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相關人等在職期間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但對於非在職之退休者，本條例卻僅就前者設有領取退撫儲金本息之相關限制，後者並無相對規範。\n\n二、考量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在校園受性侵害之學童，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求助之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二十年；為避免在職期間性侵害者退休後才經行政調查確認屬實，但因超過刑事追訴期未能經有罪判刑確定者逍遙法外，持續領有私校退撫退撫儲金。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均增列經行政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修正":"第二十四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n\n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或涉有校園性侵害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現行":"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30","說明":"第一項配合前條修正條文，亦增列經行政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修正":"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12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