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泰源","蔡易餘"],"連署人":["賴惠員","何欣純","莊競程","莊瑞雄","范雲","蘇治芬","林岱樺","羅美玲","陳瑩","湯蕙禎","江永昌","張宏陸","陳明文","黃秀芳","周春米","林宜瑾","吳玉琴"],"mtime":"2024-01-18T14:54: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9400號","laws":["02512"],"提案編號":"1053委29400","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蔡易餘等19人，為使社區醫療院所得以如常進用所需之管制藥品，俾醫師得本於醫療專業及人性關懷給予病人最完善周全之醫療照護，爰擬具「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調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使主管機關得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主客觀情狀而為妥適之裁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未經調劑、使用之管制藥品若未依規定程序銷燬，可能導致相當數量之管制藥品流於非法使用而造成危害，因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下同）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針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銷燬程序之行為，訂有較高之罰鍰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n二、惟若行為人並非故意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僅因細故（例如包裝破損）導致實際銷燬之管制藥品數量與應銷燬之管制藥品數量有些微差異，所造成之危害允屬輕微，如一律仍須處以高達十五萬元以上之罰鍰，恐違反比例原則。\n三、醫師診治病人常需使用到管制藥品，例如嗎啡、安眠鎮靜藥品等，為病人接受完整醫療、減輕身心痛苦、提升生活品質所不可或缺。若無論違反規定之主客觀情狀而一律處以高額罰鍰，恐對社區醫療院所造成過重負擔，甚至導致社區醫療院所放棄進用所需之管制藥品，致使醫師無法本於醫療專業及人性關懷給予病人最完善周全之醫療照護。\n四、爰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使主管機關得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主客觀情狀而為妥適之裁處。","對照表":[{"law_id":"02512","law_name":"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2:02512:1999-05-11-全文修正:43","說明":"為使社區醫療院所得以如常進用所需之管制藥品，俾醫師得本於醫療專業及人性關懷給予病人最完善周全之醫療照護，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度調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金額下限，使主管機關得依個案具體情節，審酌主客觀情狀而為妥適之裁處。","修正":"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