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839/112450283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分別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3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70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4510000"}],"議案名稱":"「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邱泰源","蘇治芬","莊瑞雄","蔡易餘"],"連署人":["何欣純","林岱樺","賴惠員","莊競程","湯蕙禎","羅美玲","江永昌","張宏陸","陳明文","黃秀芳","周春米","吳玉琴","林宜瑾","范雲","陳瑩"],"mtime":"2024-01-18T14:54: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166號委員提案第29401號","laws":["02530"],"提案編號":"1166委29401","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蘇治芬、莊瑞雄、蔡易餘等19人，有鑑於國際間對營養問題愈加重視，不健康飲食造成之營養不良問題以及多項慢性病，對國民健康影響重大，為各類非傳染性疾病主要發生因素之一。基於政府有提升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能及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之責，為協助國人建立正確健康的飲食習慣，降低國人肥胖盛行率及慢性病負擔，維護國人健康，促進健康社會經濟，爰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0","law_name":"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為提升國民營養知能，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以增進國民之營養及健康，乃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提升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建構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之支持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定營養素係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物質，該物質於食物中稱為營養成分。","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營養：指人體利用食物中所含之營養成分，進行新陳代謝、調節生理機能及生長發育過程之一種生理狀態。\n\n二、營養成分：指食物中可作為人體新陳代謝所需熱量、促進生長發育及調節生理機能之營養素，包括醣類、脂質、蛋白質、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微量元素。\n\n三、營養不良：指不健康飲食所造成人體中之營養素缺乏、過多或不均衡，致體重過輕或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之狀態。\n\n四、健康飲食：指足以提供個人適當熱量及均衡營養，且以新鮮、在地、多樣化之食材為原則之飲食。\n\n五、營養及飲食調查：指以各種調查方法蒐集、分析國民飲食變遷、營養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做為訂定國民營養及飲食攝取基準及相關政策之依據。\n\n六、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指依據營養及飲食調查或相關研究、國家政策、國民飲食習慣、性別、年齡、體重或其他相關因素，以科學實證方法所定一般人民飲食及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說明":"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n\n一、全國營養及健康飲食政策、法案與方案之規劃、訂定與宣導。\n\n二、執行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並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n\n三、訂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n\n四、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協調。\n\n五、獎助之規劃。\n\n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n\n七、國際交流合作。\n\n八、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增訂":"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n\n一、營養及健康飲食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n\n二、獎助之訂定及執行。\n\n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n\n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及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與提供。\n\n五、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說明":"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以辦理本法所定權責事項。","增訂":"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營養及健康飲食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工作。"},{"說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涉及相當之專業、產業之影響及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專業學者代表與民間消費者代表之意見。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並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明定諮詢會組成員之性別比例。","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醫師、專家學者、食品業者、農產品業者及消費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n\n前項營養諮詢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營養諮詢會之設置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確保營養與健康飲食"},{"說明":"一、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為監測國民營養狀況之重要基礎資料；藉此可了解國民長期之營養及飲食趨勢，俾使政府得擬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建議攝取標準。\n\n二、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報告，可為營養師執行膳食設計、飲食諮詢之重要依據；也可提供營養計算、食品加工所需參考之訊息，故此應公布國人周知。","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國民營養調查及健康監測系統，定期蒐集國民營養及飲食狀況資料，並監測營養異常情形。\n\n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應依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結果，向營養諮詢會提交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報告，並公布之。\n\n第一項調查之對象、項目、期程、實施調查之方法、委託實施調查之事宜、監測結果之發布程序及其他實施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為政府、相關專業人員及國人了解食品營養內容、營養成分功能之重要資訊；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之。","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定期發布更新資訊。\n\n前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項群體、各項類別，擬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非法規命令，其性質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攝取之建議，故以基準稱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該基準，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文化傳統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爰為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體重、急慢性疾病現況、懷孕及生產、兒少成長等，擬訂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n\n前項基準，至少每三年檢討修正一次。\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國民宗教信仰、區域與文化傳統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說明":"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之情形，為確保有需要之民眾得到適切社會救助，政府機關（構）應於辦理社會救助相關補助及計畫時，考量補助及計畫對象之營養問題，以提升其健康；另為照護偏遠、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其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以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健康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n\n政府應考量偏遠、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說明":"一、有關特定營養成分，例如碘是維持甲狀腺功能之必需營養素，我國自然環境屬於碘缺乏地區，較難依賴天然飲食足量攝取，四十年代甲狀腺腫盛行率一度非常嚴重，五十六年乃實施全面食鹽加碘政策保障民眾碘攝取量。惟九十三年鹽政條例廢止後，目前無配套之食鹽加碘法源依據，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僅規範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無法強制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故於第一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採取營養強化之積極主動措施，保障人民之營養健康狀況。\n\n二、強制添加之特定營養成分之限量範圍，第二項明定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例如依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故無過量危害之虞，另其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併予說明。","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國民缺乏特定營養素，顯有危害健康之虞時，得公告該特定營養成分添加於指定食品。該指定食品之製造業者應依公告內容，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輸入業者輸入該指定食品，應添加該營養成分並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營養成分報告，供主管機關查核。\n\n依前項公告之特定營養成分及其所添加之食品，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膳機構，訂定膳食供應規範。","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固定供應特定多數人餐食之團體膳食機構，訂定符合國民營養及飲食攝取基準之膳食供應規範。"},{"說明":"為建構健康飲食環境，提供民眾較多健康飲食選擇，推動健康採購以及確保飲食及營養資訊透明化，需藉由各公立機關（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與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或團體共同推動，爰明定應予獎勵。","增訂":"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政府機關（構）、醫事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與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或團體，建構健康飲食環境。\n\n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政府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應納入營養之考量，並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於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國民之健康飲食。"},{"說明":"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三十二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爰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增訂":"第十六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說明":"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推動，因涉及專業，應由法定之相關專業機構為之。","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推動本法所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事項時，得指定或委託營養師法所定之營養諮詢機構為之。"},{"說明":"明定政府應積極宣導正確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積極運用多元之方法，宣導正確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說明":"有鑒於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訊息傳播，將造成國民健康之危害，甚至使社會產生錯誤的偏見觀念，為確保人民接觸正確健康飲食資訊，及避免因不實之營養相關消息影響健康，明定任何人不得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增訂":"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訊息。\n\n前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路社群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十九點，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宣導，有賴各機構推動，以提高國民之營養知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法人及團體等，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國民參與，提升國民之營養知識。","增訂":"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構）、醫事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或團體，對其員工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並得開放供國民參與。"},{"說明":"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社福相關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家屬、社區居民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另於第二項規定農林業者等結合食品業者、政府機關（構）等，透過農業、社區、醫療機構與銷售點提供相關營養及健康飲食資訊，實施適當活動及改變生活型態之宣傳計畫，以利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廣與普及。","增訂":"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醫事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n\n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應鼓勵農、林、漁、牧業者，結合食品業者、政府機關（構）、學校與幼兒園、法人及團體，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罰　　則"},{"說明":"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檢附相關證明者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二條　指定食品之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公告內容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輸入之食品未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或未檢附相關證明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輸入前項指定食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前項之處分。"},{"說明":"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罰則。","增訂":"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