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泰源","蘇治芬","莊瑞雄","蔡易餘"],"連署人":["范雲","陳瑩","賴惠員","湯蕙禎","江永昌","陳明文","吳玉琴","何欣純","莊競程","羅美玲","張宏陸","黃秀芳","林岱樺","林宜瑾","周春米"],"mtime":"2024-01-18T14:54:3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10號委員提案第29402號","laws":["03710"],"提案編號":"1510委29402","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蘇治芬、莊瑞雄、蔡易餘等19人，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用語，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0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別由文化部、外交部及行政院承接；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n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n三、「勞動部組織法」於103年2月17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103年2月14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n四、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用語，以符法制。","對照表":[{"law_id":"03710","law_name":"公害糾紛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law_content_id":"03710:03710:1999-12-30-修正:54","說明":"一、「文化部組織法」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0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別由文化部、外交部及行政院承接；101年5月15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n\n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102年7月23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2年7月19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n\n三、「勞動部組織法」於103年2月17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103年2月14日行政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n\n四、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爰修正條文用語，以符法制。","修正":"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n\n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n\n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n\n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