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林楚茵","羅美玲","賴瑞隆","郭國文","李昆澤","劉世芳","楊曜","林俊憲"],"連署人":["林宜瑾","何欣純","賴品妤","范雲","吳思瑤","鍾佳濱","湯蕙禎","洪申翰","張宏陸","林靜儀","吳玉琴","王美惠","蘇巧慧","邱議瑩"],"mtime":"2024-01-18T14:54: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8號委員提案第29408號","laws":["02412"],"提案編號":"1558委29408","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楚茵、羅美玲、賴瑞隆、郭國文、李昆澤、劉世芳、楊曜、林俊憲等23人，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中央廣播電臺原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改由文化部管轄；且中央廣播電臺肩負國家新聞及資訊傳播，其製播節目內容亦因時代變遷逐漸多元豐富，包括協助拓展全民外交，保障新住民及在臺外籍人士之媒體近用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厚植國際友善力量等，作為國家廣播電臺之定位及任務實質上亦已有所轉換，然本法施行迄今已逾26年未修正。為符時勢所趨，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條「主管機關」：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發布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本條例各該規定所列屬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爰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名稱。\n二、修正第四條「本臺之任務」第一款：參考原條文規定「樹立國家新形象」及「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修正同款後段文字為「及加強我國僑民對國家之向心力」，俾使用語一致，並避免原條文「祖國」之用語與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等既有法律條文及政治宣傳孳生混淆；另增列「協助拓展全民外交」以強化中央廣播電臺做為國家電臺之定位。\n三、新增第四條「本臺之任務」第三款：為充分運用中央廣播電臺之多元語種節目製播能力，新增其對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促進族群和諧及文化交流，營造尊重、包容之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際友善力量，爰增訂第三款。\n四、修正第十九條：新增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3","說明":"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發布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本條例各該規定所列屬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爰修正中央廣播電臺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第一款「樹立國家新形象」及「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用語為「國家」及「我國」，爰修正同款後段文字敘述為「及加強我國僑民對國家之向心力」，俾使用語一致，並避免「祖國」之用語與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等既有法律條文及政治宣傳口號雷同，孳生混淆；另增列「協助拓展全民外交」以強化中央廣播電臺之任務。\n\n二、為充分運用中央廣播電臺之多元語種節目製播能力，提供境內外語服務，新增其對我國境內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促進族群和諧及文化交流，營造尊重、包容之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際友善力量，爰增訂第三款。","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我國僑民對國家之向心力，協助拓展全民外交。\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n\n三、對國內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傳播新聞及資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厚植國際友善力量。"},{"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19","說明":"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