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81/11240021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20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楊曜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住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住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住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0500"}],"議案名稱":"「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楊曜","許智傑","劉建國"],"連署人":["林宜瑾","洪申翰","黃秀芳","吳玉琴","莊競程","吳琪銘","張宏陸","江永昌","趙正宇","范雲","莊瑞雄","湯蕙禎","鍾佳濱"],"mtime":"2024-01-18T14:5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3-11-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29409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29409","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許智傑、劉建國等16人，鑑於現行法規並無明定社會住宅租金上限，導致各縣市制訂社會住宅租金標準不一，以新北市、台北市為例，最高租金仍近於四萬，顯失社會住宅扶助之功能，因此，明定社會住宅租金上限，減輕社會住宅租戶之負擔，回歸社會住宅之救濟本質，使社會住宅之租金能夠符合最低公平正義，有效落實照顧弱勢之宗旨。爰此，提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北市政府社會住宅網站顯示，明倫社宅租金（含管理維護費），三房型月租金為36,900元；瑞光社宅三房型月租金最高為34,700元；另查詢民間租屋網站之租屋價格，前述社宅租金價位，並無明顯優惠於出租標的所在之行政區，顯失社會住宅之扶助性。\n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薪情平台網站所揭露之資訊，近五年（106年─110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為39,928元至43,209元，若以二至三成租屋支出合理比例計算，最高可承受應約在13,000元左右。但以上述社會住宅租金來看，卻已接近一般受薪階級經常性薪資！為使社會住宅能落實扶助精神，殊有將「社會住宅租金上限」明文法制化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28","說明":"政府應透過政策協助，確保人民得以居住在經濟可負擔之居所，而參考國際標準，可負擔衡量指標是居住成本（房貸或房租）不超過家庭收入百分之三十，為此，考量社會住宅設立之公益性，避免各縣市制訂租金價格標準不一，失去社會住宅社會扶助之功能，故明定租金上限不得逾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價格之百分之五十，以符社會住宅之公益性。","修正":"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n\n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n\n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惟租金上限不得逾出租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價格之百分之五十，並定期檢討之。\n\n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