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2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70000"}],"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4: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曜","許智傑","劉建國"],"連署人":["黃秀芳","吳玉琴","湯蕙禎","莊瑞雄","賴惠員","莊競程","趙正宇","鍾佳濱","吳琪銘","張宏陸","江永昌","范雲","林宜瑾"],"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3-04-2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1","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9410號","laws":["03723"],"提案編號":"1053委29410","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許智傑、劉建國等16人，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為即時掌握及清除、處理，各有關機關需代為支出龐大相關費用，公務預算常不足支應其龐大費用且求償不易，故明定海洋污染防治法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用於海洋污染清除等項目，以維護海洋資源。爰此，增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海洋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需花費龐大費用，但若不即時應變措施，恐造成海洋污染擴大，造成生態浩劫，海洋資源損失恐難以估算，又各個有關機關公務預算常不足支應其龐大費用且求償不易，故明定海洋污染防治法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以利加速海洋污染清除。\n二、又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海洋廢棄物之清除義務並未明確規範，造成中央主管機關欠缺長期規劃，地方主管機關囿於財政狀況面臨無力處理之窘境，為維護海洋資源，於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支用項目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需制定全國海洋廢棄物清除計畫，每三年檢討成效並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各有關機關為能立即掌握及清除、處理，需代為支出龐大相關費用，公務預算常不足支應其龐大費用且求償不易，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暨其收入來源，俾由基金先行墊付，以為支應。\n\n三、考量海洋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所需費用係由基金先行墊付，爰於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前述措施之所生費用應歸墊基金。\n\n四、另考量污染發生後，各有關機關執行生態復育所需部分費用係由基金先行墊付，於第三款規定，各有關機關可依本法求償生態復育費用後，應歸墊基金。\n\n五、參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歸入政府之公庫，爰增訂第四款。","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n\n其基金來源如下：\n\n一、海洋污染防治費。\n\n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n\n三、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生態復育所生費用。\n\n四、中央主管機關依違反本法裁處之罰鍰。\n\n五、基金孳息收入。\n\n六、其他收入。"},{"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發生海洋污染事故時，各有關機關為能立即掌握及清除處理，需代為支出龐大應變、清除處理等費用，公務預算常不足以支應其龐大付出且求償不易，爰於第一項規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緊急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生態復育、海洋廢棄物清除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以利海洋資源復育，並明列支出用途。\n\n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監督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增訂":"第十二條之二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生態復育、海洋廢棄物清除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或清除處理所需費用。\n\n二、污染發生時執行損害調查所需費用。\n\n三、污染發生後執行生態復育所需費用。\n\n四、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n\n五、基金求償及涉訟之費用。\n\n六、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n\n七、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全國海洋廢棄物清除計畫，計畫內容應涵蓋分年期程、機關（構）分工具體執行方式及海洋廢棄物去化之有關事項，每三年檢討成效並修正之。\n\n八、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n\n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