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劉世芳","莊瑞雄","湯蕙禎"],"連署人":["李昆澤","陳素月","鍾佳濱","陳秀寳","吳玉琴","鄭運鵬","陳亭妃","羅美玲","趙天麟","邱泰源","張廖萬堅","蘇巧慧","莊競程","陳歐珀"],"mtime":"2024-01-18T14:55: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9449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9449","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劉世芳、莊瑞雄、湯蕙禎等18人，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8年內實施，每年並以1次為限。」據役政署統計，110年度替代役需用機關共計17個，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計18萬1,904人，其中僅役政署等6個機關向內政部申請辦理110年度演訓召集，召集訓練人數1,565人，占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之0.86%，顯然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率過低，恐不利達成救災、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之任務。由於替代役役男之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為避免因預算考量導致僅少數需用機關辦理備役役男召集，爰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增列有關平時演訓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law_content_id":"01456:01456:2003-01-03-修正:68","說明":"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之經歷亦應為勤務編組時之重要參考依據，爰於第一項增列。\n\n二、根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服役期滿的替代役備役役男，在退役後8年內都有可能會接受「演訓召集」，每年最多1次、每次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日至5日。110年度替代役需用機關共計17個，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計18萬1,904人，其中僅役政署等6個機關向內政部申請辦理110年度演訓召集，召集訓練人數1,565人，占列管退役後8年內備役役男人數之0.86%，顯然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比率過低，恐不利達成救災、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之任務。\n\n三、比照後備軍人之召集經費編列等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國防部專責辦理，為利替代役主管機關辦理平時演訓召集需要，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明定替代役備役役男平時演訓由主管機關編列所需費用項目。","修正":"第五十九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經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但平時演訓所需費用之薪俸津貼、主管職務津貼、主副食津貼、保險費、撫卹、基礎訓練延伸之繼續教育演訓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前列以外之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構）編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