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4:57: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29464號","laws":["01652"],"提案編號":"1539委2946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上市櫃市場所發生之操作股價、內線交易、虛偽或隱匿情事與不實財報等種種情事，而導致投資人嚴重損失之違法行為，多與各產業公司之主要負責人或董事或投資受託者等有關。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中，關於有違反證券法或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之公司董事等人，保護機構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且此解任權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然除解任之罰則外，對於投資人因各種不同之情事，所遭受損失之實質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應有相同之追償期限，不應因導致損失之情事原由或違法機構對象之不同，而有差異。故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n\n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law_content_id":"01652:01652:2004-06-11-制定:10","說明":"一、鑑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對於有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之公司董事等人，保護機構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且此解任權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然除解任之處罰外，對於所有關於投資人因不同之情事，而遭受損失之實質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應皆有相同之追償期限，不應因導致損失之情事或違法機構對象之不同，而有差異。\n\n二、爰予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相關文字。","修正":"第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二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n\n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