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4:57: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9465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946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教育基本法》規定輔導子女及參與子女之教育事務為家長之責任與權利。然工作因素往往是家長不克前往參與親師活動、親職教育活動的主要原因，為保障及鼓勵家長參與其子女之教育事務。爰此提案「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受僱者參與法律規定之親職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另按《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前揭條文均指出參與教育事務是家長的責任與權利。然工作因素往往是家長不克前往參與親師活動、親職教育活動的主要原因，爰增列本條，使家長出席法定之親職教育相關活動時，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且薪資照給：\n\n(一)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另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中途學校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家長座談會、親職教育或其他學校為輔導學生所辦理之各項活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十二條：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親職教育或親子交流活動，導正親職觀念，強化學生與家庭溝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等教育相關法規均要求學校應定期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以利學生家長了解學生在校狀況、參與教育事務。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使家長出席是類活動時得請親職教育假。\n\n(二)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相關機關團體訪視。當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更需要學校與家長共同就學生生活、管教、溝通等疑難問題密切合作。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僱者出席學校依《家庭教育法》通知應參與之諮商、輔導或親職教育課程時，得請親職教育假。\n\n(三)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均規定，學校在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及為資賦優異學生訂定個別輔導計畫時應邀家長參與。為保障及鼓勵家長參與特殊教育學生教育事務，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受僱者出席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或出席學校就特殊教育學生訂定之相關計畫時，得請親職教育假。\n\n三、為免雇主負擔過重，明定親職照顧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且薪資照給：\n\n一、出席其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或中途學校、矯正學校所舉辦之家長座談、親子交流或親職教育等活動。\n\n二、學校依家庭教育法通知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或親職教育課程。\n\n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時，通知其列席。\n\n四、學校就特殊教育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支持、或輔導計畫時，邀請其出席。\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