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申翰","林宜瑾","李昆澤","許智傑"],"連署人":["管碧玲","林楚茵","陳瑩","郭國文","吳秉叡","王定宇","莊瑞雄","邱議瑩","蘇治芬","江永昌","吳思瑤","周春米","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4:55: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9470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9470","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林宜瑾、李昆澤、許智傑等17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一百零六年我國進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為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所提之結論性意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另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維護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及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調整修法，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2022年結論性意見增訂維修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條）。\n二、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2022年結論性意見增訂維修及保養補助。（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n三、配合大法官第649號解釋調整文字，廣納各類別各障礙程度之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n四、相較於現行列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將同儕支持與個人協助服務列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可兼顧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亦可加強保障程度與救濟管道。（修正條文第五十條）。\n五、增訂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運輸服務及住宅服務，以降低身障者活動與居住之不便。（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n六、為避免通用設計入法淪為宣示性意義，新增第二項，明定相關主管機關應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且應編列預算支應。（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n七、考量民眾日常生活領域已高度網路化作業，且範圍不限於公部門建置之網站及APP，故增訂行動化應用軟體須通過無障礙檢測及取得認證標章，另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使用狀況調查及擬定獎勵補助計畫。（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21","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在2022年結論性意見87點第C款，「c.沒有補貼用於支付維護輔助技術的維修費用。所有設備都需要定期維護，沒有維護就無法使用。缺乏維修和保養的補貼，給需要這種輔助技術的身心障礙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並在第88點提到輔具維修包含專案的維修和定期保養。目前在舊有的條文中並沒有具體說明輔具維修保養字樣，故增加維修服務。","修正":"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維修服務等相關事宜。\n\n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n\n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28","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在2022年結論性意見87點第C款，「c.沒有補貼用於支付維護輔助技術的維修費用。所有設備都需要定期維護，沒有維護就無法使用。缺乏維修和保養的補貼，給需要這種輔助技術的身心障礙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並在第88點提到輔具維修包含專案的維修和定期保養。目前在舊有的條文中並沒有具體說明輔具維修補助字樣，故增加維修補助，讓障礙者得以在輪椅損壞時獲得保障。","修正":"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及保養、維修相關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n\n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並應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n\n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36","說明":"大法官第649號解釋載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修正":"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各類適性之職涯探索課程，促進身心障礙學生自我認知，對自身能力、興趣與未來發展有所認知，並應保障各類別各障礙程度之入學及就學機會。\n\n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現行":"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n\n一、居家照顧。\n\n二、生活重建。\n\n三、心理重建。\n\n四、社區居住。\n\n五、婚姻及生育輔導。\n\n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n\n七、家庭托顧。\n\n八、課後照顧。\n\n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n\n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4-05-20-修正:59","說明":"一、整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目的皆是促進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發展。\n\n二、目前支持障礙者社區生活的「個人助理服務」與「同儕支持」兩項意涵即實質內容不同，應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獨立出來各成一個項，以利相關執行細節可訂實施辦法。\n\n三、相較於現行列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將同儕支持與個人協助服務列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可兼顧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亦可加強保障程度與救濟管道。","修正":"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n\n一、居家照顧。\n\n二、生活重建。\n\n三、心理重建。\n\n四、社區居住。\n\n五、婚姻及生育輔導。\n\n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n\n七、家庭托顧。\n\n八、課後照顧。\n\n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n\n十、同儕支持。\n十一、個人協助服務。\n十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現行":"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2-11-30-修正:60","說明":"一、鑑於不少活動場所、觀光風景區、遊樂場所等雖有設置各項無障礙硬體設施，但卻常沒有無障礙運具可抵達，故於第一項第六款新增「無障礙運輸服務」。\n\n二、鑒於現行住宅政策與社會福利系統結合較為不足，且身心障礙者居住常面臨無法負擔市場租金條件、缺乏合適居住選擇、租屋歧視等問題，故新增「住宅服務」，由中央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與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共同制定身心障礙者之住宅支持服務實施計畫。","修正":"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及無障礙運輸服務。\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住宅服務。\n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61","說明":"為避免通用設計入法淪為宣示性意義，新增第二項，明定相關主管機關應訂定推廣及實施計畫，且應編列預算支應。","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n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應分別訂定通用設計推廣及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支應。\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n\n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62","說明":"一、為促使政府機關於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APP）能利於身心障礙者能公平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1年1月3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於106年12月20日訂定「行動版應用程式（APP）無障礙開發指引」，供政府機關於開發APP時參考使用。而於110年3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作業試辦要點」、「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指引」，針對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若有開發行動化應用軟體可提出檢測申請，惟查詢數位發展部之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204筆的檢測結果均為「建議改善」，亦即均不利於身心障礙者使用。\n\n二、考量政府機關開發之APP應用範圍包含衛生醫療、交通、災害防救、消防警政等與人民息息相關之各生活領域，惟政府機關APP無障礙化之推動長年以來均未有強制規範，對於身心障礙者影響甚鉅，故於第一項新增「行動化應用軟體」應通過無障礙檢測及取得認證標章之規定。\n\n三、為呼應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政府應定期監測網站和行動化應用軟體遵守無障礙規範之情形，並應公布調查結果，爰新增第三項。\n\n四、考量民眾日常生活領域已高度網路化作業，且範圍不限於公部門建置之網站及APP，故新增第四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以鼓勵民間單位能逐步建置金融、醫療、交通、消費、通訊、學習、娛樂等各領域之無障礙網站及APP。","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n\n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n為鼓勵民間相關團體與機關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符合第一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擬定計畫，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