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魯明哲","陳超明","林奕華","吳欣盈","張其祿","陳椒華","張育美","黃國書","賴香伶","吳怡玎","萬美玲","王婉諭","高金素梅","曾銘宗","呂玉玲"],"mtime":"2024-01-18T14:57: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946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9461","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8人，鑒於身心障礙者常有使用特殊交通工具之需求，外出時若無適當停車處所，等同剝奪身心障礙者自由移動之權利。目前雖已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的身心障礙停車位，惟此比例明顯不足，爰此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停車格之比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常有使用特殊交通工具之需求，外出時若無適當停車處所，等同剝奪身心障礙者自由移動之權利。\n二、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總數在一定數目以上者，均應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欲前往各機關工作或者洽公時，有使用車位之需求。\n三、目前我國身心障礙者總人口數占全國總人口數比例約為5.1%，但我國規範公共停車場之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比例為百分之二，此比例明顯不足。\n四、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貫徹本法之精神，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要求提高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比例。","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n\n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n\n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n\n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1-01-10-修正:66","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修正。\n\n二、增加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比例，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修正":"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五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二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n\n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n\n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n\n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