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游毓蘭","溫玉霞","費鴻泰","林思銘","廖婉汝","吳怡玎","萬美玲","翁重鈞","林文瑞","李德維","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馬文君","張育美"],"mtime":"2024-01-18T14:50: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9476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9476","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鑒於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在訓練及參賽期間如有嚴重運動傷害，運動員只能選擇退役之情況頻傳，且政府僅發放一次慰問金，對於運動員之保障顯然不足，為使運動員在訓練及參賽期間能無後顧之憂，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供在訓練及參賽期間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之運動員，提供完善後續醫療照顧及轉職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體育選手若有嚴重運動傷害，對其運動生涯影響甚鉅，因傷退役情況頻傳，然國家僅發放一次性慰問金，對選手保障嚴重不足。\n二、為使運動選手能無後顧之憂，爰提案「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若於訓練及參賽期間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確保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體育選手若有嚴重運動傷害，對其運動生涯影響甚鉅，因傷退役情況頻傳，然國家僅發放一次性慰問金，對選手保障嚴重不足。\n\n二、為使運動選手能無後顧之憂，爰提案「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若於訓練及參賽期間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中央主管應給予後續醫療照顧資源以及提供就業輔導服務，以確保選手在受訓時期能有完整的保障。","修正":"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n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