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鄭正鈐","廖婉汝","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吳怡玎","吳斯懷","馬文君","張育美","萬美玲","曾銘宗","翁重鈞","林文瑞","費鴻泰","游毓蘭","林思銘"],"mtime":"2024-01-18T14:50: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477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477","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鑒於世界各國如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皆針對古董車訂定特別管理機制，以促進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及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然目前國內尚未有相關法規之訂定，以至於許多古董車因此無法開上路，為開放國內古董車上路，促進台灣產業之發展，並參考國外管理規定，認應開放古董車領取專用牌照上路並加以規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世界各國對古董車都有管理辦法，以英國為例，40年以上的老車可以不用檢測排煙，而美國還有日本，則是按不同年份的車輛，訂定申請行照和廢煙排放標準。\n二、然國內仍遲遲未有相關法規，導致許多古董車無法開上路，而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將研訂古董車標準、核發專用牌照，標準為35年以上、並具收藏價值，可限於假日、在登記區域上路。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使用專用牌照之古董車，若不依規定、路線或區域內行使者，可處以罰鍰。","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20","說明":"一、鑒於世界各國對古董車都有管理辦法，以英國為例，40年以上的老車可以不用檢測排煙，而美國還有日本，則是按不同年份的車輛，訂定申請行照和廢煙排放標準。\n\n二、然國內仍遲遲未有相關法規，導致許多古董車無法開上路，而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將研訂古董車標準、核發專用牌照，標準為35年以上、並具收藏價值，可限於假日、在登記區域上路。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使用專用牌照之古董車，若不依規定、路線或區域內行使者，可處以罰鍰。","修正":"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n\n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n\n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n\n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n\n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n\n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n\n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n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