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陳玉珍","曾銘宗","馬文君","林思銘","費鴻泰","鄭麗文","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李德維","溫玉霞","吳斯懷","陳雪生","吳怡玎","翁重鈞","鄭正鈐"],"mtime":"2024-01-18T14:50: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9485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29485","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有鑑於107年5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為最高檢察署，並且為彰顯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相互獨立，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應107年5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為最高檢察署，爰刪除現行檢察署之前「法院」二字。","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n\n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n\n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n\n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22","說明":"因應107年5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為最高檢察署，爰刪除現行檢察署之前「法院」二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n\n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n\n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n\n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