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5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1/LCEWA01_10061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1/LCEWA01_10061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536/112400153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會期":"10-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09","2022-12-13"],"會議代碼":"院會-10-6-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5-2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9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委員許智傑等21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分別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24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5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5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1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210000"}],"議案名稱":"「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56: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啟臣","游毓蘭"],"連署人":["羅明才","賴士葆","徐志榮","張育美","吳斯懷","陳雪生","曾銘宗","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翁重鈞","李德維","陳玉珍","馬文君","費鴻泰","鄭麗文","林文瑞","林思銘","溫玉霞","魯明哲"],"first_time":"2022-12-09","last_time":"2023-05-1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1","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9498號","laws":["05152"],"提案編號":"1684委29498","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游毓蘭等22人，鑒於近來人口販運犯罪猖獗，國人遭誘騙至境外從事非法行為，如有不從即遭虐待或轉賣，淪為人口販賣對象，以不法手段限制他人自由，迫其勞動或提供服務，甚至違反其意願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惡行實屬重大。人口販運為跨國犯罪，我國雖定有人口販運防制法，惟相關處罰顯不符罪刑相當原則，難生懲儆之效。爰提案修正相關處罰規定，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嚴重，國人遭誘騙出國後遭限制行動並被迫從事勞務或性剝削，不從者即遭毆打、凌虐或轉賣，甚至遭摘取器官、甚至殺害，嚴重國人生命甚鉅，惡行重大。根據行政院當時對外說明，警方家戶查訪4,679戶，主動察覺需要立案者有144人，加上先前報案者加總約373人，但事實上仍存有無法掌握的犯罪黑數。\n二、我國為防制人口販運特別制定專法以茲規範，然其第三十一條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而使人從事性交易者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二條以不正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者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四條對於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亦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卻較刑法為輕；另根據學者統計2009~2015年人口販運案件總體定罪率為67.7%，遠較2009~2016年普通刑法平均定罪率86.4%低。根據移民署統計，2020年司法機關查緝移送地檢署人口販運案件為159件，各地檢署起訴人口販運案件78件，起訴率僅49.06%；起訴人數132人，有罪判決55人，定罪率僅41.67%，現行處罰除罪刑顯不相當，且定罪率過低，顯難收懲儆之效。\n三、為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使犯罪惡行受到應有處罰，以收嚇阻與懲儆之效，爰提案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有關人口販運之定義，以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並提高刑度，以嚴懲犯行並提高嚇阻效果。","對照表":[{"law_id":"05152","law_name":"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口販運：\n\n(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n\n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n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16-05-06-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n\n二、現行規定僅限於性交易，顯已不符性自主之保護目的，爰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性剝削行為之規定，將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擴大適用範圍；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強迫其勞動，實已違反當事人意願進行勞力剝削，然現行司法實務因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認定判斷標準不一，致使定罪困難，讓罪犯逸脫法規範，爰刪除與報酬顯不相當之文字。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相關規定。\n\n三、以債務約束迫使他人已足以對被害人產生心理強制，迫其同意配合從事非法行為，適當與否即非所問，且不當係屬抽象法律規範，導致實務認定不易，難以適用該罪相繩，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不當二字刪除。","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人口販運：\n\n(一)指意圖使人受性剝削、從事勞動、提供服務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受性剝削、從事勞動、提供服務或摘取其器官。\n\n(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受性剝削、從事勞動、提供服務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受性剝削、從事勞動、提供服務或摘取其器官。\n\n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n\n三、債務約束：指以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受性剝削、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現行":"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以債務約束迫使他人已足以對被害人產生心理強制，迫其同意配合從事非法行為，適當與否即非所問，且不當係屬抽象法律規範，導致實務認定不易，難以適用該罪相繩，爰將不當二字刪除；另現行規定僅處罰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者，惟仍有其他樣態存在，爰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有關性剝削之規定，將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擴大適用範圍；另提高刑度，以收懲儆之效。","修正":"第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之遭受性剝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強迫其勞動，實已違反當事人意願進行勞力剝削，惡行重大，然現行司法實務因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認定判斷標準不一，致使定罪困難，讓罪犯逸脫法規範，爰修正第一項之構成要件，並提高刑度，以落實立法意旨。\n\n三、刪除不當債務之不當二字，理由參照第三十一條修正說明。另配合前項進行文字修正，並酌予提高刑度。","修正":"第三十二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之提供勞務或服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利用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之提供勞務或服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使之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5152:05152:2009-01-12-制定:3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第三項配合修正。\n\n二、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而使人提供勞動或服務，即屬違法應予處罰；而對於未滿18歲之人為之，應予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配合修正並移列為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招募、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使之提供勞務或服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項之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5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