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2/112430221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2/112430221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2/112430221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2/112430221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世杰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340000"}],"議案名稱":"「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陳玉珍","曾銘宗","馬文君","林思銘","費鴻泰","鄭麗文","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廖婉汝","李德維","溫玉霞","吳斯懷","陳雪生","吳怡玎","翁重鈞","鄭正鈐"],"mtime":"2024-01-18T14:51: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29510號","laws":["04564"],"提案編號":"647委29510","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鑑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為彰顯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相互獨立，最高法院檢察署更銜為最高檢察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爰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更銜為最高檢察署，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對照表":[{"law_id":"04564","law_nam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n\n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n\n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n\n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n\n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law_content_id":"04564:04564:1989-12-12-制定:4","說明":"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配合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n\n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n\n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n\n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n\n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現行":"第十二條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n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n\n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n\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官，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說明":"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配合修正。","修正":"第十二條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n\n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n\n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n\n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現行":"第十四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law_content_id":"04564:04564:1989-12-12-制定:17","說明":"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配合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n\n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law_content_id":"04564:04564:1989-12-12-制定:32","說明":"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爰配合修正。","修正":"第二十七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n\n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