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嘉瑜","何志偉"],"連署人":["陳瑩","湯蕙禎","洪申翰","王美惠","陳素月","張廖萬堅","江永昌","鍾佳濱","黃秀芳","邱泰源","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歐珀","林淑芬","蘇治芬","林岱樺"],"mtime":"2024-01-18T14:51: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947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9473","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何志偉等18人，鑒於有心人士，利用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漏洞不法獲利。本因嚴重違規行為始遭吊銷牌照處分，惟卻遭被吊扣牌照者濫用於為重新領牌而利用本條例第六十六條之漏洞，其於蓄意遭受開罰吊銷後，受吊銷牌照者經檢驗繳款後即可重新領牌，並以此條例規定不足之處不法圖利。為修正此漏洞避免遭到再次利用，落實吊扣及吊照處分之停權目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本因危險駕駛遭吊扣車牌車輛，經六個月始得掛牌重新上路。惟疑因警方集體不法圖利案件，新北、桃園及新竹發生多位員警涉嫌收賄，疑配合代辦業者利用本條例漏洞，攔查未懸掛車牌駕駛之車輛，開立吊銷牌照舉發單後，再令其至監理單位重新驗車請領新車牌，此類規避處罰行為層出不窮，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為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本懲罰之目的，並杜絕此類規避行為，爰修正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81","說明":"現行本條例規定受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即可馬上重新領牌，遭有心民眾不法濫用。因更嚴重之違規行為遭吊銷牌照處分之汽車所有人，卻得於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遭吊扣後須受一定期間牌照影響車輛使用之處分，故須予檢討，爰修正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修正":"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