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林岱樺","湯蕙禎","王美惠","陳秀寳","蘇治芬","陳素月","蔡易餘","林淑芬","洪申翰","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陳瑩","江永昌","何志偉","陳歐珀","黃秀芳"],"mtime":"2024-01-18T14:51: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9474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9474","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8人，鑑於國外學歷之醫師，其入學及學習過程均未受我國政府機關監督，歷來頻頻引發國內醫界及民眾疑慮。為保障民眾就醫時知情與選擇之權利，醫師之學歷應有予以公開之必要。爰擬具「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早期我國醫療並不先進，故開放先進國家或地區醫學院畢業生回台考取醫師執照，然時空已有所變遷，波蘭、捷克等國於2004年加入歐盟，該等國家醫療水平未較我國先進，2022年5月30日本法修正通過，即是為控管國外學歷畢業生之品質。\n二、就民眾角度而言，國外醫學教育及醫療實務環境終究與國內不盡相同。且國外學歷之醫師，其入學及學習過程均未受我國政府機關監督，歷來頻頻引發國內醫界及民眾疑慮。\n三、為保障民眾就醫時知情與選擇之權利，醫師之學歷應有予以公開之必要，本席爰擬新增第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以供民眾就醫時查詢。","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n\n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n\n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n\n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n\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22-05-30-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鑑於早期我國醫療並不先進，故開放先進國家或地區醫學院畢業生回台考取醫師執照，然時空已有所變遷，波蘭、捷克等國於2004年加入歐盟，該等國家醫療水平未較我國先進，2022年5月30日本法修正通過，即是為控管國外學歷畢業生之品質。\n\n三、就民眾角度而言，國外醫學教育及醫療實務環境終究與國內不盡相同。且國外學歷之醫師，其入學及學習過程均未受我國政府機關監督，歷來頻頻引發國內醫界及民眾疑慮。\n\n四、為保障民眾就醫時知情與選擇之權利，醫師之學歷應有予以公開之必要，故新增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以供民眾就醫時查詢。","修正":"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n\n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n\n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n\n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n\n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揭露醫師學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