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7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羅美玲","何志偉"],"連署人":["湯蕙禎","吳琪銘","黃國書","林俊憲","王美惠","張宏陸","吳思瑤","賴品妤","范雲","陳亭妃","賴惠員","林宜瑾","賴瑞隆","陳明文"],"mtime":"2024-01-18T14:51: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51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515","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何志偉等16人，為落實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之權利，才能形成公意，促進政治及社會的發展，乃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n二、我國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19條亦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n三、《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雖未清楚定義孫先生為創立中華民國之人，但孫先生對中華民國建立之貢獻仍廣為人知且備受尊重。惟因為中華民國開國之事，乃為許多革命先鋒以及前輩們共同努力，不應只規範特定人士。\n四、此外，參照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的政治主張，更遑論人民對於國家之忠誠與敬重，與對於於建立國家有貢獻之人的尊重乃為兩種不同之概念，不可混之一談。\n五、爰依據《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及相關歷史事實，故刪減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95","說明":"《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之權利，才能形成公意，促進政治及社會的發展，乃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n\n我國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亦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n\n另根據《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雖未清楚定義孫先生為創立中華民國之人，但孫先生對中華民國建立之貢獻仍廣為人知且備受尊重。惟因為中華民國開國之事，乃為許多革命先鋒以及前輩們共同努力，法規不應只規範特定人士。\n\n此外，參照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及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國家應保障人民的政治主張，更遑論人民對於國家之忠誠與敬重，與對於於建立國家有貢獻之人的尊重乃為兩種不同之概念，不可混之一談。\n\n故依據《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及相關歷史事實，刪減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修正":"第一百六十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