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7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志偉"],"連署人":["林岱樺","蔡易餘","鄭運鵬","江永昌","賴品妤","莊競程","王美惠","黃秀芳","邱志偉","許智傑","陳秀寳","湯蕙禎","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4:51: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9519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29519","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何志偉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平均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將近十歲，為加強經濟弱勢原住民老人之生活扶助，改善其生活經濟狀況，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五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原住民為增加補助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又因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n二、依據說明一內容，原住民之經濟因素而影響其社會安全問題，政府有責任義務應予以協助與保障。\n三、原住民與全國國人平均餘命差距，長久未能有效縮短，又因經濟狀況乃影響健康之重要因素，為加強改善低收入戶原住民老人生活經濟狀況，放寬低收入戶原住民老人適用年齡為55歲，期改善低收入戶原住民經濟狀況，進而提高經濟弱勢原住民長者之平均餘命。\n四、增列第三項，檢討原住民平均餘命變化，定期調整原住民老人適用年齡。","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n\n一、年滿六十五歲。\n\n二、懷胎滿三個月。\n\n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n\n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0-12-10-修正:1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三項。\n\n二、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近十年來，均約落後約8～9歲，無明顯縮短之趨勢。\n\n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有義務維護原住民老人因經濟因素之社會安全問題。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增列低收入戶增加補助對象，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n\n四、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公告調整適用本條規定之原住民老人年齡。","修正":"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n\n一、年滿六十五歲或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n\n二、懷胎滿三個月。\n\n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n\n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一款原住民年齡規定，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採逐步提高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