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櫂豪","李昆澤","劉世芳","黃國書","蘇治芬"],"連署人":["沈發惠","何欣純","劉建國","鄭運鵬","蔡易餘","江永昌","邱顯智","林宜瑾","賴品妤","羅致政","管碧玲","林靜儀","莊瑞雄"],"mtime":"2024-01-18T14:51: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9520號","laws":["02805"],"提案編號":"1721委29520","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李昆澤、劉世芳、黃國書、蘇治芬等18人，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改制為科技部，又因產業型態及業務需求，需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再將科技部改制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於111年7月27日正式揭牌營運，爰所屬財團法人配合組織改制，特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改制為科技部，又因產業型態及業務需求，需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再將科技部改制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該會並已於111年7月27日正式揭牌營運。\n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為避免組織名稱混淆，爰配合改制修正設置條例部分條文。","對照表":[{"law_id":"0280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4","說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3年3月3日改制為科技部，又因產業型態及業務需求，需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再將科技部改制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於111年7月27日正式揭牌營運，爰配合組織改制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5","說明":"同上。","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7","說明":"同上。","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