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邱泰源","蘇巧慧"],"連署人":["范雲","陳秀寳","吳思瑤","羅致政","何欣純","林宜瑾","邱志偉","黃秀芳","郭國文","湯蕙禎","沈發惠","洪申翰","鍾佳濱","管碧玲","賴惠員","林昶佐","王美惠","蔡適應"],"mtime":"2024-01-18T14:51: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9521號","laws":["02805"],"提案編號":"1721委29521","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邱泰源、蘇巧慧等21人，有鑑於我國為推動政府組織改造計畫，於2014年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改為「科技部」，惟本條例當時並未配合修正，法制程序產生顯性瑕疵。又以，為促進科學發展能量，科技部將再次進行改組，本院並於202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為配合政府現狀應將相關法規作相應調整，並使法制體例相符，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主管機關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董事會成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805","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4","說明":"為促進科學發展能量，科技部將再次進行改組，本院並於2021年12月28日三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而科技部轄下之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就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應配合科技部組織再次改造，而作相應之調整，以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中心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5","說明":"配合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n\n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現行":"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5:02805:2002-05-24-制定:7","說明":"配合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