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邱泰源","蘇巧慧"],"連署人":["何欣純","吳思瑤","林宜瑾","范雲","羅致政","張廖萬堅","陳秀寳","邱志偉","郭國文","湯蕙禎","沈發惠","洪申翰","賴惠員","鍾佳濱","管碧玲","黃秀芳","林昶佐","蔡適應"],"mtime":"2024-01-18T14:51: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1號委員提案第29522號","laws":["02806"],"提案編號":"1721委29522","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邱泰源、蘇巧慧等21人，有鑑於我國為推動政府組織改造計畫，於2014年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改為「科技部」，惟本條例當時並未配合修正，法制程序產生顯性瑕疵。又以，為促進科學發展能量，科技部將再次進行改組，本院並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為配合政府現狀應將相關法規作相應調整，並使法制體例相符，爰擬具「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主管機關之規（修正條文第四條）。\n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會成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2806","law_nam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4","說明":"為促進科學發展能量，科技部將再次進行改組，本院並於2021年12月28日將《科技部組織法》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而科技部轄下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就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應配合科技部組織再次改造，而作相應之調整，以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現行":"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law_content_id":"02806:02806:2002-05-24-制定:7","說明":"配合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n\n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n\n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n\n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