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陳秀寳","張廖萬堅","陳亭妃","何欣純","蘇治芬","吳玉琴","蘇震清","李昆澤","羅致政","林淑芬","羅美玲","林俊憲","沈發惠","黃國書","陳素月","莊瑞雄"],"mtime":"2024-01-18T14:52: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9535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9535","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增進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培養雙語人才，我國雙語教育往下紮根，應鬆綁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應修改為：「(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及學科教師。本項所聘教師，以約聘形式及協同教學為原則，不佔學校員額。」\n二、前述條文通過後，對於我國雙語教育師資之培育，引進國外專業教師來提升雙語教育，將有極大助益。","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為增進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培養雙語人才，我國雙語教育往下紮根，應鬆綁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2項規定：「(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應修改為：「(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及學科教師。本項所聘教師，以約聘形式及協同教學為原則，不佔學校員額。」。\n\n二、在所聘教師不佔學校員額後，將可大幅解禁我國引進外籍教師至我國進行雙語教學之限制，大幅提昇我國雙語教育之程度。","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及學科教師。本項所聘教師，以約聘形式及協同教學為原則，不佔學校員額。\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