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世芳","何欣純","陳秀寳"],"連署人":["林楚茵","洪申翰","王美惠","湯蕙禎","沈發惠","莊競程","羅美玲","林靜儀","陳素月","賴品妤","林宜瑾","張宏陸","陳歐珀"],"mtime":"2024-01-18T14:52: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9538號","laws":["01065"],"提案編號":"55委29538","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何欣純、陳秀寳等16人，鑒於《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規範有關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辦理，惟運安會之組織法未賦予調查太空事故之權責，而我國值此發展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之際，故運安會組織法應納入太空事故調查為其業務職掌，爰此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65","law_name":"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law_content_id":"01065:01065:2019-04-02-全文修正:1","說明":"一、2021年6月16日公布之《太空發展法》第18條規範：「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n\n二、新增「太空事故」，以符合《太空發展法》之規範。","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及太空事故之重大運輸事故，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現行":"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n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n\n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n\n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n\n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n\n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law_content_id":"01065:01065:2019-04-02-全文修正:3","說明":"有鑑於《太空發展法》第18條規範：「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第3條第1項第五款所稱「太空事故」係「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故運安會之委員需具備太空事故調查之相關學識與經驗，故新增太空（astronautics）為委員應具之專業。","修正":"第三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n\n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n\n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n\n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太空、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n\n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n\n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n\n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