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08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以信"],"連署人":["馬文君","萬美玲","林思銘","李德維","魯明哲","江啟臣","溫玉霞","洪孟楷","陳雪生","吳斯懷","孔文吉","翁重鈞","楊瓊瓔","林奕華","游毓蘭"],"mtime":"2024-01-18T14:52: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16","last_time":"2022-12-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2","會期":6,"字號":"院總第1225號委員提案第29542號","laws":["04631"],"提案編號":"1225委29542","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鑒於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並未規定聘用人員於各行政機關中員額比例上限，以致某些機關聘用人員比例過高，恐有破壞文官體制之虞。為落實我國文官體制之發展，爰此擬具「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聘用人員於各機關中員額比例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之法源制定依據為「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查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第二十一條之條文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n二、經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民國五十八年制定，引用的條文為舊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該條文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廢止，由新版《公務人員任用法》取代，在聘用人員規定方面，改列在第三十六條「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n三、為避免法源引用錯誤，爰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n四、《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必須經考試、銓敘或升等合格者擔任，但基於實際需要有放寬任用之空間，各機關得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n五、《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中，即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n六、近期數位發展部聘用人員員額整體機關人員比例過高，恐有破壞文官體制之虞，爰修正《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部分條文內容，新增聘用人員於各機關員額比例上限，落實我國之文官體制。","對照表":[{"law_id":"04631","law_name":"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4631:04631:1969-04-11-制定:1","說明":"一、本條文修正部分文字。\n\n二、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聘用人員之規定，已改列第三十六條「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爰修正文字。","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law_content_id":"04631:04631:1969-04-11-制定:3","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修正。\n\n二、第二項新增。\n\n三、鑒於現行法中，並未規定聘用人員於各機關中員額比例上限，恐有破壞文官體制之虞，爰修正予以新增。","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各機關聘用人員上限應由上級機關核定。\n\n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之聘用人員上限應以百分之五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8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