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1212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莊瑞雄"],"連署人":["管碧玲","陳素月","湯蕙禎","沈發惠","林俊憲","蘇巧慧","何志偉","陳亭妃","江永昌","范雲","林靜儀","張宏陸","趙天麟","陳瑩","蔡易餘","王美惠"],"mtime":"2024-01-18T14:44: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2-23","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3","會期":6,"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29549號","laws":["01010"],"提案編號":"70委29549","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台灣雖在各界努力之下，性別平權工程逐年漸進式進步，惟相關工程尚有諸多未竟之業。又以於公共參與領域，台灣女性參政權相對男性尚有極大落差。截至2022年9月，依據行政院統計女性閣員僅有3人，占行政院及所屬閣員（含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之總數（40人）比率為7.5%。參酌具台灣國內法效力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提升女性擁有平等參政權利、消弭性別角色落差，不受職場性別天花板影響，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至2022年9月，依據行政院統計女性閣員僅有3人，占行政院及所屬閣員（含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之總數（40人）比率為7.5%。參酌本屆女性之立法委員占41.59%，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n二、台灣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對照表":[{"law_id":"01010","law_name":"行政院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至2022年9月，依據行政院統計女性閣員僅有3人，占行政院及所屬閣員（含行政院副院長、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之總數（40人）比率為7.5%。參酌本屆女性之立法委員占41.59%，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n\n三、台灣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n\n四、故擬訂本增訂條文，明訂本組織法內各政務首長、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　第三條至第十條以及第十二條所列各部、會、總處、行、院、獨立機關之政務首長及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12070200600/details"}